交通事故时间:2007月03月23日00时30分 交通事故地点:民主路
当事方基本情况: 当事人方某,男30岁,汉族,身份证:`````现住`````联系电话`````驾驶资历11年:初次领证1996年1月29日,档案编号:`````车型:A2,该肇事时驾驶湘CX`````悦达驾驶客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段某,保险凭证号:PDDA````` 当事人添某,男18岁,汉族,身份证:``````现住``````联系电话``````。该肇事时驾驶湘C`````五羊摩托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军某,保险凭证号:``````。 谭某,男,汉族家住`````,身份证``````两摩乘车人,联系方式``````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7年3月23日0时30分许,添某驾驶湘C两摩搭乘谭某由白马湖方向往民主路口方向行驶,途径民主路龙子港社区地段,遇相对行驶,由方某驾驶的湘C小客左转弯,两车接触,造成两车损坏,添某,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方某忽视行车安全,进入路口不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添某忽视自身及他人安全,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客人不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二)项之规定,方某,添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谭某无责任。
湖南省湘潭市中心医院 住院病人病危通知书 姓名: 谭某 性别:男 年龄:18 病室:11 床号:24 住院号:`````` 临床诊断及抢救措施: 1,重型颅脑外伤, 2,脑干损伤, 3,蛛网膜下腔出血, 4,颅骨凹陷性骨折, 5,吸入性肺炎, 6,弥漫性轴索损伤, 7,外伤性癫痫 已行上氧,止血,护脑,脱水,吸痰,气管插管,导尿术,备皮,抽血化验,心电监护。 现病情危重特此通知。
求助问题: 1 :我的朋友是醴陵人,2004年他在当地发生过类似的案件,他本人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当时也没有驾驶证没有戴头盔,根据条例他接受了应当的罚款。但他在事故责任认定时又为什么没有责任呢?本人并不是提倡无证驾驶,但本人理解:事故的认定应当是根据事故的发生情况而定,因该不是有没有驾驶证来左右的对么?那认定书上叙的添某是否应当负50%的责任呢? 2 :添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是向车主“军”某所借用的,本人同时也想向专家请教下:“像军某这种把机动车辆借给无证人员的行为,又有什么过错呢?他这样间接的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否在事件当中他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吗? 3 :我的儿子谭某可以得到几个人的赔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