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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提问于:(2007-9-14 11:03:41)

易敏

 来自:湖南
 
咨询内容:
您好!我2006年3月和我姑姑家合伙开一家婚纱影楼,共投资12万多元,我占20%,姑姑家80%,一年来已有盈利,由于店铺较小,考虑到竞争的问题2007年又扩大开一家,以前这个店就转为儿童照相馆,因为姑姑家扣留我7000元押金,今年所盈的利又不能作我另一家店的投资资金,他们说到年底才有红分,中途不能分,他们却动用了今年所盈的利,由于资金不足的问题,我无能力加股另一家店,我想稀释股原有的20%,他们不同意,他们说你不加那么就,只有拥有原来这个的店的股份,都知道影楼的主要收入,是拍摄婚纱照,这样一来我就要亏损了,(我和他们没有签订合同,但投资总金额和我所出资有双方的签字,)我可以退伙吗,这不是违约吧

 

 

提问于:(2007-9-1 13:42:36)   回复于:2007-10-15 10:12:49

王女士

 来自:湖南
 
咨询内容:
1、我校与一民办学校几年前联合办学,这个民办学校欠了最后一年的管理费以及书籍费没给,现在该民办学校被注销后,注销前的债务该由谁承担?因这个学校是个人投资的,可不可以起诉投资者?另:假设这个民办学校没有依法登记的,该如何处理? 2、甲公司事实上接手经营了乙公司(但是工商登记没有发生改变),以乙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其收入应计入甲公司还是乙公司?乙公司之前的债务可否要求在甲公司以乙公司名义营业期间的收入范围内来偿还?谢谢答复!   
回复内容: 1、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股东使公司未经清算清偿债务便被注销,而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中已穷尽所有途径和措施无法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社会组织或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责任。
2、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其收入应计入乙公司,可以用于清偿乙公司的债务。
喻帅阳 律师  13467695176
 

提问于:(2007-9-1 13:41:56)   回复于:2007-10-15 10:13:32

小李

 来自:湖南
 
咨询内容:
我购买一商品房,约定今年7月1日交房。但是到了交房日开发商通知我去收房,但是没有提供证明房屋验收合格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等资料。并且我还发现防盗门、栏杆、铝合金型材等房屋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水管安装、层高不足、地面不平,墙体开裂、空鼓等现象。于是我拒绝收房。现在过了2个月了,开放商一定整改的迹象也没有,只说会拿到合格证(也就是《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的,还说都是按设计图纸施工的,不能改了。我想请问以下: 1、我起诉的话,延期交房的时间,到底是怎么计算?是计算到开发商拿到合格证之日,还是计算到我实际收房之日?我担心开发商通过关系可以把合格证的时间改到前面去。 2、我可否要求开放商提供防盗门、栏杆、铝合金型材等房屋附属设施的购货凭证、产品品牌、产地、规格、等级、合格证等资料? 3、施工质量问题比如地面不平、层高不足、水管铺设不合理等,我应该如何举证,我现场拍的照片和自己测量的结果可以作为证据吗? 4、另我是一楼,开发商改变规划设计,在我家卧室前的草坪建了一个大变电箱,影响我家的采光、通风以及观景,还有低频噪音和电磁辐射,我可否要求开发商将变电箱依位吗?怎么举证?还有,开发商把公共减压闸安在我家室内,我可否要求开发商移到室外? 5、还有开发商还要收煤气开通费和信箱制作费,合法吗?还要我们先签物业合同,缴费之后才能交房,且要把物业以及上述费用缴了才能通电通水验房,否则房内没水没电请问这合法吗?可以拒绝吗?以上要求如果开发商没有整改到位,我是否可以继续拒绝收房?我可否要求开发商按月支付违约金?谢谢!!!  

 

回复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因房屋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逾期时间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
2、可否要求开放商提供防盗门、栏杆、铝合金型材等房屋附属设施的购货凭证、产品品牌、产地、规格、等级、合格证等资料取决于合同是否对房屋附属设施的品牌等进行了约定,如果拒绝提供,你也可以通过申请鉴定,判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现场拍的照片和自己测量的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般应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4、开发商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如改变后侵犯了你的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权利,你可以依法主张。
5、煤气开通费一般应列入房屋成本,是否收取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从法律关系来说,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约定以“先签物业合同,缴费之后才能交房”的开发商可拒绝交付房屋的情形,就不能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详情可咨询0731-4456855
喻帅阳 律师  13467695176
 

提问于:(2007-8-27 22:36:10)   回复于:2007-10-15 10:14:17

koko

 来自:湖南
 
咨询内容:
结婚户口没迁,村上有权收回我的土地使用权吗?  
回复内容: 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籍人口,应该享受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
喻帅阳 律师  13467695176
 

提问于:(2007-8-1 17:27:05)   回复于:2007-10-15 10:18:08

毛毛

 来自:湖南
 
咨询内容:
你好:
我结婚一年了,刚结婚没几天他就在外面找别的女人,那时我怀有4个多月生育,我骑摩托车车出去找他,他开的小车,我找他没想到他不停车我赶他结果摔伤了,住院了宝宝也没有了.由于种种原因我原谅了他,但没过多久我们吵架他把我的耳膜打穿孔了,我还做了法律鉴定,我后来还是原谅了他.这一年中他用光了我的茶钱,也当了我妈的金项链.今年他的家人为了我们把我安排在他们这上班,但不是正试的,我上了2个多月了,他从不到我住的地方去,也从不联系,以前我要离婚他不肯,但现在他要离婚,我想问我可不可以得到赔偿.  
回复内容: 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喻帅阳 律师  13467695176
 

提问于:(2007-7-24 8:47:12)   回复于:2007-7-24 10:43:55

叶红

 来自:湖南
 
咨询内容:
2005年11月,我以11.5万元的价格从老乡手中购得二分之一小巴车辆经营权,从事旅客运输.并与李某私下签订合伙经营协议,注明共同经营管理,利润风险各承担一半.2007年5月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跑,小巴车辆单位为我为实际经营者为由,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履行事故的赔偿责任.为此我怎么也想不通,合同上我字都未签字,为何要我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上述讲的理由能成立吗?我该用什么时候样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盼请你们给予解答为感!!   
回复内容: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小巴车辆单位对你是合伙人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喻帅阳律师  13467695176
 

提问于:(2007-7-14 13:22:14)   回复于:2007-7-20 15:12:03

呀呀

 来自:未知
 
咨询内容:
爸爸和妈妈离婚,我判给妈妈,

爸爸的财产我还能继承吗  
回复内容:     你父母离婚,不影响你对你父亲财产的继承。你与你父亲的父子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失。因此,即使父母离婚,作为子女,对父母的财产仍然享有继承权。
甘小林律师      15974142468
 

提问于:(2007-7-9 15:53:11)   回复于:2007-7-20 15:47:43



 来自:湖南
 
咨询内容:
咨询内容:
本人是从事建筑行业的,因家中朋友张乡下建房,要求本人负责管理工程质量,在房屋建好后支付报酬.朋友张(甲方)与房屋包工头(乙方)签了一份工程合同,合同中所有条款实际上与本人无关,但应他们的要求,本人也在乙方签了字.合同中约定乙方负责施工安全.现发生安全事故(有一54岁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时从三楼摔下一楼,抢救无效死亡),请问本人应承担责任吗?若需承担责任,在死者家属要求赔偿10万元的情况,本人应承担多少?  
回复内容: 在本案中,施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施工安全由施工方即包工头负责,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应当由包工头负责,与其他人无关。
甘小林律师                    15974142468
 

提问于:(2007-7-6 13:35:58)   回复于:2007-7-20 15:49:10



 来自:湖南
 
咨询内容:
请问律师,我是一名交通事故受害者。此事以由交警接管(事故判定由肇事方负全责)。而目前由于这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病症属于神经方面(需长时间自行恢复,非药物能治愈),那么在此时期我能否要求做法医鉴定呢?本来肇事者愿意和我们协商,可是由于交警介入此协议未能达成(交警以院方不能提供病症到底是否能治愈为理由。似乎在拖延鉴定的时间。)。而我本人以厌倦无限期的治疗,再加上医院以明确说明不会提供病症是否能治愈的报告。所以,在此向贵律师事物所咨询。是否愿意接手此案?  
回复内容: 可以考虑先向人民法院起诉,然后向法院申请做损害鉴定。
 甘小林律师  15974142468
 

提问于:(2007-7-5 11:28:37)   回复于:2007-7-20 15:51:03

小白

 来自:未知
 
咨询内容:
我亲生父母有一儿一女。
  我父亲于1988年去逝。母亲于1998年找了继父,成为合法夫妻。2000年买一块住宅地,是我母亲借钱购买地,写我母亲地名字,母亲于2002年去逝,继父于半年后又重新找一伴侣同居达四年之久,母亲死后二年,继父一直没回家,也没管过子女,后我把房产证改成我自已的名字。现于2007年继父将国土局告上法庭,国土局要注销现有土地证名字改回我母亲的名字,请问我能否拥有土地资格证?如果打官司我需要什么证据。继父是否有分享权。谢谢!  
回复内容: 你母亲购买的土地是在你母亲与你继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你父母共同所有。你母亲死后,她享有的一半土地,成为遗产,由你继父与你继承。因此,该土地由你和你继父共同所有。
    甘小林  15974142468
 

提问于:(2007-7-1 20:38:05)   回复于:2007-7-24 12:46:30

陆先生

 来自:未知
 
咨询内容:
     您好!我在湖南省耒阳市区买了块地于2004年年自建了房,当时由于我岳父一时的私心用他和我岳母的名字办了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但是这房屋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与妻子打工寄回家的,我们的银行存折上每次寄钱
的记录都能反映这点,现在我岳父和我岳母也完全同意将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转到我和妻子儿子名下.但是我在网上查了好久,也不知我国规定赠与免税额度到底是多少.更烦的是,如果说二老用赠与的名义转到我们名下,如果将来出售更要交高额税收.请问张律师有没有更好的其他办法使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转到我们名下?谢谢!
 
回复内容: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房屋买卖、房屋交换、房屋赠与、继承、分家析产、分割房屋发生转移,应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 从案件事实来看,你可以考虑用房屋买卖、房屋赠与的方式使房产转移,相对来说房屋赠与负担的费用较轻,一般:契税2%(按房屋总价款或核价款×2%缴纳契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房屋转让手续费、房产测绘费。
喻律师 13467695176
 

提问于:(2007-7-1 18:38:08)   回复于:2007-7-24 12:46:43

谭羽件

 来自:湖南
 
咨询内容:
   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湖大队
  交通事故认定书
   雨公交认字[2007]第00024号

交通事故时间:2007月03月23日00时30分
交通事故地点:民主路

当事方基本情况:
当事人方某,男30岁,汉族,身份证:`````现住`````联系电话`````驾驶资历11年:初次领证1996年1月29日,档案编号:`````车型:A2,该肇事时驾驶湘CX`````悦达驾驶客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段某,保险凭证号:PDDA`````
当事人添某,男18岁,汉族,身份证:``````现住``````联系电话``````。该肇事时驾驶湘C`````五羊摩托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军某,保险凭证号:``````。
谭某,男,汉族家住`````,身份证``````两摩乘车人,联系方式``````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7年3月23日0时30分许,添某驾驶湘C两摩搭乘谭某由白马湖方向往民主路口方向行驶,途径民主路龙子港社区地段,遇相对行驶,由方某驾驶的湘C小客左转弯,两车接触,造成两车损坏,添某,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方某忽视行车安全,进入路口不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添某忽视自身及他人安全,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客人不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二)项之规定,方某,添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谭某无责任。

湖南省湘潭市中心医院
住院病人病危通知书
姓名: 谭某     性别:男     年龄:18      病室:11       床号:24     住院号:``````
临床诊断及抢救措施:
1,重型颅脑外伤,        2,脑干损伤,       3,蛛网膜下腔出血,     4,颅骨凹陷性骨折,        5,吸入性肺炎,        6,弥漫性轴索损伤,        7,外伤性癫痫
已行上氧,止血,护脑,脱水,吸痰,气管插管,导尿术,备皮,抽血化验,心电监护。
现病情危重特此通知。

求助问题:
    1 :我的朋友是醴陵人,2004年他在当地发生过类似的案件,他本人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当时也没有驾驶证没有戴头盔,根据条例他接受了应当的罚款。但他在事故责任认定时又为什么没有责任呢?本人并不是提倡无证驾驶,但本人理解:事故的认定应当是根据事故的发生情况而定,因该不是有没有驾驶证来左右的对么?那认定书上叙的添某是否应当负50%的责任呢? 
    2 :添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是向车主“军”某所借用的,本人同时也想向专家请教下:“像军某这种把机动车辆借给无证人员的行为,又有什么过错呢?他这样间接的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否在事件当中他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吗?
    3 :我的儿子谭某可以得到几个人的赔偿呢?        

回复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添某忽视自身及他人安全,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客人不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2、。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然而,在新法施行以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被废止,其相应的关于车主垫付责任的规定也随之失效,那么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车主的责任如何承担,没有了法律依据。若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或者解释,根据民法的自己责任原理,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人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侵权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人,那人民法院只能判决交通事故肇事者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谭某的损失由方某、添某赔偿,各承担损失的50℅。
喻律师 13467695176
 

提问于:(2007-6-27 10:16:46)   回复于:2007-7-20 15:52:37



 来自:湖南
 
咨询内容:
我有个朋友是上门女婿在同一个村,3年了女方没有踏进过男方的家门连电话都没打过,夫妻生活3年来就两次(女方不愿意),请问这样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是分男方的还是女方的?(是上门女婿)谢谢!  
回复内容:  只要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离婚时就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首先应当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共同财产后,再按照一方是否有过错等因素进行分配。
    甘小林律师   15974142468
 

提问于:(2007-6-24 13:15:06)   回复于:2007-6-27 17:22:25

罗胜

 来自:湖南
 
咨询内容:
请问律师,我是一名实习生,机械行业的,在工作时出现意外,导致右手中指骨折,食指缝了8针,现在有3个月了,中指不能正常使用,指尖骨头没接上,不能直了,而且用不上力气,请问我该怎么办?  
回复内容: 在本案中,你所在的学校、实习所在的公司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就学校而言,学生在外实习,应视作学校教育管理的一种延伸,学校对实习生仍承担着监管义务。
  就实习所在的公司而言,其接收学生在其公司实习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雇佣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雇佣人在工作期间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雇佣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你可以首先去做伤残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和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甘小林律师    15974142468
 

提问于:(2007-6-7 0:46:38)   回复于:2007-7-24 12:47:06

雷泽

 来自:湖南
 
咨询内容:
本人在94年通过村,组两级花700元买了本组一块废水塘,6 米宽15米长。(还有两户买了)现在废水塘前面的房子要拆了扩宽马路,所以我买的地方就变成了临街门面了。但是,城建所要把拆迁户的房子退后,安置在我买的地方。拆迁户又不是我们村的。我本人现在已经有房子4间,我儿子还没有。所以想让儿子建一栋房子。并且我只要4米做一个门面。城建所只想花3-5万买我的地方,但是我不肯。我只想要地皮建房子。所以城建所准备和我打官司。问:我不会输吧?他们还要求组上收回我的地方。问:组上可能收得回吗?   
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喻律师 1346769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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